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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具发票注意四个细节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时,开具免税发票有几点需要注意。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并取得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仔细审核货品是否为免税农产品,具体品目参见《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如出现非免税范围的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本文梳理了农产品抵扣时易出现的4个问题,以提醒纳税人注意。

近期检查人员在对某酒店蔬菜供应商提供的发票进行核查时,发现本地一个农村专业合作社供应的产品,除蔬菜外,还涵盖了豆制品、粮食复制品、香料等,发票均为免税发票。检查人员仔细核对了清单和相关合同,发现购货清单中有部分项目为非免税产品。最终,该酒店补缴了相关税款。这也提醒酒店等营改增企业,应从交易细节识别风险,多向税务机关咨询,切不可违规抵扣。

从蔬菜合作社购进农产品是否可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2%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除此之外,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豆制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尽管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没有列举,但是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1995〕76号)第一条明确豆制品属于粮食征收范围,其中豆制品,包括豆腐、豆浆、豆奶、豆腐干等,不包括各种豆制品小吃食品,如素火腿、素鸭等。

粮食复制品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财税字〔1995〕52号文件明确了粮食复制品属于粮食征收范围,具体包括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

香料是否属于农产品范围

根据财税字〔1995〕52号文件规定,胡椒、花椒和大料属于园艺植物,但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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